員工在工作崗位上干活時受傷申請工傷并獲得認定,但是企業提出異議,認為該員工干活前喝酒,根據相關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為此將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昨天,崇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針對喝酒是否等于“醉酒”,是否影響工傷認定等問題原被告各執一詞,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原告律師的敘述稱,2012年9月23日,該公司的操作工盧某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醉酒后擅自回到生產車間工作,導致自己的手指受傷。公司一再強調生產安全,且做到了各種安全提示,從未發生過此類事故。盧某來上班不到一個月,就違反公司規定醉酒工作,公司方不得不懷疑其受傷動機。原告律師稱,盧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不預見到醉酒工作的安全隱患,但一意孤行,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自己承擔責任。而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公司方已向人社局提供了盧某受傷后在醫院兩次醒酒的醫療發票,且提供了事發當日車間工人的證人證言,人社局依然認定為工傷極為不公平。“基于以上事實和證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工傷認定決定書沒有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請求撤銷,由人社局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市人社局人士則稱,經調查發現,盧某是當日在單位生產車間制作軌道時受傷,因此在2013年9月11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即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認定盧某為工傷。對于原告公司提出的“醉酒”一說,人社部門認為,盡管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但喝酒不等于“醉酒”,因為對于醉酒的標準和認定依據,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且指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執行。
其中,關于醉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為80mg/100ml。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實行舉證倒置原則,本案中,公司方沒有提供有關單位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證據證明醉酒,盧某門診收費收據中載明適用醒腦靜注射液及納洛酮注射液,不能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被告對盧某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庭審結束后,法院沒有當庭宣判。(來源:揚子晚報,www.wnpump.cn整理)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rending/2014-2/5557.html
上一篇:幼師已提交辭職信未離職,上班路上遇車禍算工傷
下一篇:職工被單位派出后失蹤不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