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圍”工作遇事故算工傷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6-04-27 09:30:00 瀏覽量:
潘某是某塑膠制品公司司機。2013年8月6日下午,潘某為了方便給自己駕駛的車輛加油,準備親手制作一個加油漏斗,但在拿取手動砂輪機時未拿穩,導致砂輪機砸傷左足。事后,公司以制作加油漏斗不是其工作職責,完全是個人行為為由,認為不屬于工傷。潘某于是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過現場勘查和質詢后,人社局認定潘某屬于工傷。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潘某制作加油漏斗的行為并不在駕駛員的職責范圍內,但其目的是為了給車輛加油,與工作內容有著緊密的聯系,在本質上是為了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對于其受傷的原因應當認定“工作原因”。
實踐中,“工作原因”并不嚴格限定在約定工作范圍內,還包括了職工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所從事的勞動,職工從事這類勞動,可能違反單位內部規定,但并不能否定“因工”的實質。當用人單位所舉的證據不能完全否定職工受傷與工作無關時,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作出有利于職工利益的判斷。(山東個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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