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晚上下班回到家中,為了消除一天的勞累,許多人都有在晚飯時喝點酒的生活習慣。本來這是一個人很正常的生活習慣。然而,梁平縣的一名職工卻因喝酒后被單位調去代班,結果遭遇了不幸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死亡職工的工傷認定問題引發了極大爭議,有的認為職工在工作中死亡應認定為工傷,反對者則認為職工醉酒后工作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最終經法院審查后認為不屬于工傷,隨后死者家屬撤訴,并與單位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
酒后被單位調派代班
家住梁平縣的王浩(化名)應聘到一物業公司當了一名工人,并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個月的試用合同。隨后,王浩被公司安排到當地一醫院從事車輛管理員工作。
根據公司的安排,王浩的工作時間為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8:00。2013年4月3日下午,王浩下班回家吃晚飯,像平常一樣喝了幾杯酒。晚上9點半鐘左右,王浩接到單位領導電話,由于醫院一車輛管理員出現缺位,調派其前去代班。
原來,當天晚上物業公司領導在醫院巡查時,發現停車場當班的車輛管理員徐某工作時間不在崗,決定將其辭退,便調派王浩前去代理徐某的崗位。王浩接到通知后,立即趕到醫院停車場代班。
代班職工不幸死亡
當晚11時許,物業公司派駐醫院的負責人羅某與王浩等人一同找到脫離崗位的徐某,羅某叫徐某到辦公室去解決問題,但徐某不去。僵持之中,王浩在旁邊答了話。
此時,被查脫離崗位的徐某本就心中不高興,同事王浩的答話令他更生氣,便指責王浩不該搭腔,于是雙方遂發生口角、拉扯。在雙方拉扯過程中,王浩與徐某曾先后倒地,爬起來之后,雙方又繼續拉扯了幾分鐘。
在場人將雙方拉開后大約十秒鐘左右,王浩卻突然仰面倒地不省人事,隨即被送往醫院搶救,被診斷為“意識障礙原因待查,心肺復蘇術后,頭皮挫裂傷”。可不幸的是搶救無效,王浩于當晚深夜死亡。
死亡職工工傷認定起爭議
事后,經梁平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王浩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5.8mg/100ml,鑒定結論為:王浩符合在酒后因外傷、情緒激動等因素誘發心源性猝死的表現。警方立案調查后,相關涉案人員被追究刑責。
王浩死亡案有了定論后,其家屬認為王浩是物業公司員工,被安排到醫院從事車輛管理工作。事發當晚,王浩被公司調派去代班,在代班過程中因工作原因與員工徐某發生糾紛,被徐某傷害致死。
王浩前去代班時,值班領導已發現其飲酒,仍然安排代班,王浩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死亡,應屬于工傷認定范疇,便向梁平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梁平縣人社局受理王浩家屬提出的申請后,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書。其理由是王浩體內酒精含量已達到醉酒標準,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情形。
對此,王浩親屬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梁平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性質認定。
經法院調解,死者親屬獲民事賠償
法院受理此案后,王浩代班死亡一案的工傷認定出現了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該認定,另一種認為不能認定。
王浩正常下班后飲酒,沒有預料到會被公司安排去代班,王浩沒有過錯。同時,公司明知王浩飲酒,仍然安排其代班,有過錯。并且王浩的死亡原因是因為與徐某發生糾紛,在外傷、情緒激動等因素誘發下導致的心源性猝死,雖然有醉酒的因素,但這不是唯一的導致王浩死亡的因素,王浩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王浩受公司安排代班,在代班過程中與他人發生糾紛,后導致死亡,但由于其已達到醉酒標準,根據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有醉酒或者吸毒等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此,王浩的死亡應屬于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法院在向死者王浩親屬闡明法理后,認為王浩的死亡屬于不能認定工傷的情形,王浩的親屬表示撤訴。隨后,在法院的調解下,王浩的親屬與物業公司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
說法: 職工醉酒傷亡的工傷認定應考慮因果關系
結合本案,法官解釋,在沒有證據否定梁平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的鑒定結論的情況下,因王浩體內的酒精含量達到了醉酒的標準,其死亡是受酒精、外傷、情緒激動等因素共同所致,也就是說,王浩的死亡與醉酒有一定的因果聯系,符合《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情形。
同時,結合《工傷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來看,對于有醉酒因素的工傷認定實行從嚴標準,這與《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并不相悖,因此,梁平縣人社局認定王浩死亡性質不屬于工傷的結論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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