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肺癌職工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視同工傷(亡)?
作者: 來源:開封市社保局 發布時間:2017-05-31 10:07:00 瀏覽量:
【案例回顧】
蔡某系某公司職工。2014年5月,蔡某在上班期間突然口吐鮮血、昏倒在地,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醫院診斷其為猝死、大咳血、肺癌。
事后,蔡某家屬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蔡某為視同工傷(亡)。
蔡某所在公司不服,以蔡某在入職之前已患有肺癌,在上班期間突然口吐鮮血、昏倒在地,是肺癌發作,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突發疾病”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二審均維持了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
【案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當視同工傷(亡)”。《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明確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
本案中,蔡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然口吐鮮血、昏倒在地,經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突發疾病”的范疇。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蔡某為視同工亡的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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