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市直以上有關單位:
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2011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1]42號)精神,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調整晉中市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一級到四級傷殘人員按上述標準增加待遇后,其月傷殘津貼仍達不到900元的,調整到900元。
(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929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92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743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74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557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557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上述標準增加后,其配偶撫恤金低于476元的調整為476元;其他親屬撫恤金低于357元的調整為357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或仍由企業支付待遇的,由企業按原渠道解決。調整五級和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所需資金由企業按原渠道解決。
四、待遇審批
按本通知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企業填寫市統一印制的審批表。市屬以上參保企業,經市工傷保險中心審核后,報市局審批;市屬以上未參保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縣(區、市)以下企業,經縣(區、市)局審批后,報市局審批。為確保工傷保險待遇能夠及時發放到工傷職工手中,可采取先調整后審批的辦法。
五、其他
(一)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2002]310號)規定領取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本通知執行。
工傷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不參加傷殘津貼的調整。
(二)本通知下發前企業已破產或改制,其破產或改制時核定的工傷人員經常性費用已移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其經常性費用未移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調整待遇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在這次待遇調整的范圍。
(四)做好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統計以及報送工作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結束后,要認真做好統計匯總工作,并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落實情況,以縣(區、市)為單位于2011年5月10日前報市工傷保險中心,市工傷保險中心匯總后于2011年6月10日前報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以及企業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責任,盡快將增加的待遇發放到工傷人員手中。各縣(區、市)在實施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局。
晉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晉中市財政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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