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6月,作為某大學學生的鐘清,被學校安排在易暢機械公司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實習。7月13日上午,鐘清在加工一零件時,同為實習的學生李強出于開玩笑,想嚇唬嚇唬鐘清,突然合上了電閘開關,導致鐘清不幸被機器壓傷了右手,落下九級傷殘。
事后,鐘清要求易暢機械公司給予工傷待遇,因遭拒絕,鐘清遂申請了仲裁,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卻認為雖然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出于工作原因,但不屬工傷。鐘清無奈,只好于2009年2月提起了訴訟。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鐘清雖在易暢機械公司實習,但其系受學校安排,并沒有與易暢機械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也不存在身份隸屬,故彼此的權利義務不受勞動法調整,遂判決駁回了鐘清要求易暢機械公司給予工傷待遇的訴訟請求。
【評析】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首先,公司與實習生之間并無身份隸屬關系。學生實習期間,雖身處實習單位,但目的是把課堂所學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增強實際運用能力,屬課堂教學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學生,仍為學校所管理,是在執行學校的安排。公司僅僅是根據學校要求,提供實習場所、環境、條件。
其次,實習生不應屬于勞動者。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中并不包括實習生。甚至其第12條已明確指出:“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
實習學生不具備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即只有屬于工傷事故的范圍的職工,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而學生不是勞動者,與實習單位之間也就沒有建立勞動關系,自然不成為職工。
值得一提的是,實習生雖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此類事故可以按一般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即根據學校、實習單位、加害人、實習學生自己等四方是否有過錯,來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只要有過錯,就必須分擔或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實習學生自己也有過錯,則可以減輕他人的責任;如果完全是實習學生自己過錯所致,則應當自負。本案中,鐘清的傷,完全是由于同為實習的學生李強所致,故必須由李強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來源:四川在線-四川法制報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ixisheng/DaXueShengShiXiBuXiangGongShangBaoXianDaiYu.html
上一篇:實習生造成事故賠償的責任承擔?
下一篇:[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