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 人事主管因自身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得主張雙倍工資
- 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 因對勞動合同變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導致勞動關系解除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 江西萍鄉中院:衡量勞動關系不以年齡劃界,應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準
- 用工方請求確認不存在勞動關系遭反訴
- 員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單位否認勞動關系
- 送奶工猝死,法院判與單位是承攬關系
- 員工宿舍內病亡,法院判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 無勞動合同農民工患職業病,確認勞動關系獲法院支持
- 工廠車間層層承包,員工索賠工傷待遇受阻
- 七旬翁未退休繼續工作,訴確認勞動關系獲支持
- 實際用人單位在“逆向勞務派遣”中的責任承擔
- 可否支持人事部門經理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主張
- 用人單位內部花名冊不能代替書面勞動合同
- 勞動者非本人原因到新單位工作補償年限應連續計算
- 施工單位不能因工程分包否認勞動關系
-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醫療保險應承擔醫保責任
- 發放社保補貼不能免除用人單位辦理社保義務
- 保險公司索賠記錄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
- 不發解除通知又不支付工資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