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符某斌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案情簡介】
符某炬的父親符某斌系海南省公路局昌江分局(下稱昌江分局)的員工,主要負責道路養護工作。2014年7月13日下午,符某斌在勞動中突感身體不適,由工友王某忠等人護送回家休息。2014年7月14日上午7時許,符某斌與王某忠等人出工途中,在所乘作業車剛開到單位員工宿舍大門口時,符某斌即在車上突然吐血,于當日13時50分左右在送醫轉院途中因消化道出血而死亡。隨后,昌江分局向昌江縣人社局提出對符某斌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2014年8月13日,昌江縣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符某斌的死亡不視同工傷。之后,昌江分局向昌江縣政府申請復議。2014年11月20日,昌江縣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了昌江縣人社局先前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2015年5月15日,昌江分局向昌江縣人社局申請重新給予符某斌工傷認定。2015年7月13日,昌江縣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決定就符某斌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2015年8月12日,符某炬等人因對昌江縣人社局最后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向昌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昌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昌江縣人社局就符某斌的死亡所作出的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為存在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問題,其作出不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顯然與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相符,必然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屬于明顯不當,遂判決撤銷昌江縣人社局2015年7月13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并責令昌江縣人社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就海南省公路局昌江分局員工符某斌的死亡作出工傷認定。
昌江縣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海南二中院辯稱,符某斌并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昌江分局則述稱,我們的工作性質決定我們的工作時間和地點是不確定的,昌江縣人社局認為符某斌發病不在工作時間進而不認定符某斌屬于工傷是不正確的。
【裁判結果】
海南二中院經二審認為,符某斌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遂判決駁回人社局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據當事人符某炬介紹,日前,昌江縣人社局已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重新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符某斌的情形視同工傷,昌江分局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符某斌的家屬符某炬等人進行了賠償。
為感謝法官的辛勤工作,符某炬特意制作了一面錦旗送到海南二中院。
【法官說法】
據主審法官介紹,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符某斌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首先,考勤登記表顯示7月13日全天及14日上午符某斌均出勤。雖然所在單位的正式上班時間為7:30分,但乘作業車去當天需要養護的路段是工作中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因此,符某斌自登上作業車時就應視為已開始了工作,其在該期間發病當然屬于上班期間。
其次,14日早上7時40分符嘉斌已被昌江縣人民醫院接至該院的救護車上,隨后符某斌在轉院至海口市區內醫院的途中死亡。無論從7月14日早上7時許符某斌在作業車上發病,還是從7月13日符某斌感覺身體不適時起,至符某斌于7月14日中午自昌江黎族自治縣往海口市轉院的途中死亡,均未超過48小時。
綜上,符某斌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應視同工傷。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guandian/7345.html
上一篇:成都市人社局因舉證不利,被法院判敗訴
下一篇:杜萬華大法官:審理死亡賠償金案件時應當注意的三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