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下車付36元車費,但是一直沒等到�!睂\囁緳C吳師傅曾搭載一名年輕女白領回公司,車程不遠,開到目的地之后,女孩說下車后用手機付款,誰知道等了又等,直到第二天也沒有收到車費。其間,師傅打了好幾次女孩叫車時候使用的手機,就是沒人接聽。
因為36元并不算多,又聯系不到本人,吳師傅本以為錢收不回來。巧的是第二天,又有人叫了他的車,目的地正是此前那個女孩的公司,于是吳師傅心里越想越氣,索性找到公司前臺,拿著手機號找這個女白領。
前臺一開始并不答應憑借一個手機號找人,吳師傅一不做二不休的堅決態度引來了公司的HR經理,司機真的通過手機號找到了那位沒付車費的女員工。車費補交后,事情的另一個結果出乎吳師傅的意料,女白領馬上被HR開除了。
這件事情隨后在申城HR圈內熱傳,還有人在論壇上發帖講述,引發了不少關注和爭論。這個年輕女白領的行為確實不妥,但是公司的處理是否過于嚴厲?
筆者認為,一般來說這家公司如此處理確實存有較大法律風險,但是如果員工所在崗位對于個人誠信有特別高的要求,而單位規章制度又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的話,也未必絕對不可解除女白領的勞動合同。對于單位來說,應盡量給員工改正錯誤的機會。而一些不講誠信的人,也應引以為戒。
司法實踐中,對于員工有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為,公司是否可以按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應結合具體情況做出綜合判斷。
考量一、各種職業對于公序良俗的不同要求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所謂公序,即社會一般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良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
勞動者秉承公序良俗是保證勞動關系雙方長期和諧穩定的前提,如果員工品格出現重大缺陷,勞資關系的信賴基礎將難以為繼。在因員工品格出現重大危機事件時,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更是無從談起。因為信賴不限于具體的履行合同行為范疇,更重要的還是人品本身。
當然,對于不同職業、工作崗位員工,用人單位對其信賴程度是不同的,對其道德方面的要求也會有所差異,因而對于職工違反公序良俗行為的容忍度也會有所區別。如那位女白領拒付車費的行為,盡管有所不妥,但畢竟與其履行工作職責沒有關系,所以一般來說單位似乎處分過嚴。但如果她所從事的是對于不誠信行為“零容忍”的職業,那么公司結合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也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再如對于為人師表的教師來說,職業道德要求樹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自覺抵制一切有損教師身份和職業聲譽的行為。所以對于違反公序良俗的教師的處罰,也可能比普通職業的職工更加嚴厲。
【相關案例】2007年8月1日,吳慧聰與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吳慧聰在學院工商系從事教師工作。2013年11月18日,案外人汪某某到學院舉報吳慧聰以網絡交友方式欺騙其感情。2013年11月21日,吳慧聰與汪某某在學院發生糾紛,并由廈門市翔安區公安分局新店派出所協商處理,吳慧聰支付給汪某某1.5萬元。
同日,吳慧聰向學院出具檢討書,承認其在網絡交友是一件嚴重錯誤的事情,希望學院領導能給其一次機會。后學院紀檢監察室介入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認定吳慧聰網絡交友的行為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13年12月19日,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辭退吳慧聰。
2013年12月24日,吳慧聰向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學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0375.71元。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吳慧聰不服該裁決,向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吳慧聰的訴訟請求。
考量二、勞動者行為是否與履行職責有關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一貫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中華法系偏重倫理性的法律精神。
但同樣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是否與該職工履行工作職責有關,肯定會對用人單位對其的處分程度發生影響。如果與該職工履行工作職責有關,就不是一般的違反公序良俗行為,還是違反勞動紀律、職業道德或嚴重失職的行為。如同樣是撿到別人的東西不歸還失主,發生一般公民之間和營業員與顧客之間,法律后果當然不一樣。
【相關案例】劉金翠原為吉買盛公司的營業員。2015年4月5日中午,顧客在劉金翠處購物期間將一塊手表遺失在家電區,顧客發現后返回購物地點,劉金翠當時作為理貨員在現場,顧客詢問劉金翠是否看到手表,劉金翠稱沒有,之后顧客找到商場領班,又到現場詢問劉金翠,劉金翠仍稱沒有看到。后顧客要求看監控,劉金翠稱領導不在無法看監控。后顧客報警,看監控后發現系劉金翠拿了這塊手表。保安領班再三詢問劉金翠是否拿到手表,劉金翠堅稱沒有拿。領班告知已觀看監控,劉金翠才不得已歸還,事后劉金翠親自書寫認錯材料。
公司據此解除劉金翠的勞動合同。閘北區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行為確屬有違公序良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考量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有規定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嚴重違紀的規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斷勞動者是否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當然,對于一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公序良俗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結合依法訂立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做出處理。如果職工有嚴重的違反職業道德、公序良俗的行為,即使規章制度中未將此列入應當解聘的行為,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關系,也可能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這樣的表述:“勞動合同的履行應當首要遵循依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除了規章制度的約束之外,實際上也存在很多約定的義務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承擔的合同義務。在規章制度無效的情況下,勞動者違反必須遵守的合同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勞動者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沒有規定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單位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中對此有明確規定,則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比較有利。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過一個案件,鄭愛芳原在德馬格起重機械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擔任稅務主管一職。2013年12月1日,公司以鄭愛芳違反公司商業準則及反腐敗政策,向稅務官員提供禮品卡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是否合法?關鍵就在于用人單位對于員工向官員、客戶提供好處的態度。
后法院查明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禁止向國內外官員和/或國內為企業的員工或代表提供、承諾或贈予個人好處”;“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贈送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比如:有價證券)”�!皢T工存在以下違紀行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將受到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且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違反商業道德,索求或接受賄賂、回扣或利益,或贈送超出規定數額的禮品、獎券、現金等”。最后法院據此駁回了鄭愛芳的訴訟請求。
公序良俗原則基本理論依據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和“權利不可濫用”的辨證統一性�!胺o明文禁止即可為”意味著民事主體在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自愿選擇滿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為�!皺嗬豢蔀E用”意味著對民事主體權利行使時,其行為應符合善良風俗習慣,并不損害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評價主體行為時,公序良俗原則可以限制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及權利濫用。需注意,用人單位對于違反公序良俗職工的處罰應當恰當,不能濫用權利。
【相關案例】張瑞年原系麥格納公司車間班長。2013年3月12日,張瑞年于工作時間內在車間外的公共區域內小便。麥格納公司于次日發出書面通知,以張瑞年違反公序良俗為由,根據相關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后張瑞年經常州市新北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張瑞年的小便行為雖有不妥,并未造成對環境的破壞,也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麥格納公司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發生客戶投訴、對麥格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且即便造成環境污染或發生客戶投訴,根據相關規章制度,張瑞年也僅應受到書面警告處分,而并不符合屢教不改、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等可以解雇的條件。麥格納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張瑞年進行批評教育乃至給予一定的懲戒,此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張瑞年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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