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包廚”招的幫工與發包單位非勞動關系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6-05-19 09:43:00 瀏覽量:
郭某承包某單位廚房業務后,招用了隋某和劉某從事具體工作。隋某和劉某與發包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呢?
2015年3月,郭某與煙臺某餐飲有限公司達成承包協議,由郭某承包餐飲公司的廚房業務,其廚房管理和廚師聘用均由郭某負責。4月,郭某招用隋某和劉某從事廚房工作。根據郭某與餐飲公司的協議規定,每個月,郭某在餐飲公司財務處簽字領取承包費,餐飲公司將承包費打到郭某指定的銀行賬戶上,然后郭某給隋某和劉某等發放勞動報酬。期間,隋某和劉某的日常管理均由郭某負責。12月21日,郭某與餐飲公司解除了承包關系,帶領隋某和劉某離開。2016年1月,隋某和劉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確認與餐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同時要求餐飲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12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餐飲公司與郭某簽訂了“包廚”協議,郭某每個月從餐飲公司簽字領取承包費,然后再由郭某發放給其雇傭的隋某和劉某,日常工作期間的廚房管理及廚師的聘用和管理均由“包廚”郭某負責,郭某與餐飲公司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經營承包關系;而隋某和劉某是由郭某實際招用,并由郭某對他們進行日常管理和支付報酬,而不是餐飲公司負責,所以隋某和劉某與餐飲公司之間并沒有實際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綜上所述,餐飲公司與郭某和隋某、劉某三者之間形成了以下法律關系:一是郭某與餐飲公司之間的承包經營關系;二是郭某與隋某和劉某之間的雇傭關系。鑒于此,隋某和劉某要求確認與餐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據此要求雙倍工資,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仲裁委依法裁決駁回了其申訴請求。(山東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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