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高校一教師A在籃球比賽中不小心摔倒致右手骨折,該比賽為友誼賽,是由該學院教師B聯系另一學院的教師籃球隊進行的,在正式賽程的文件中并無記載。教師A能否認定為工傷?
【評析】
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時,不能單獨、機械、絕對地進行拆分理解,應當作廣義和擴大的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給職工安排或組織的與工作或單位利益有關的各項任務、活動,包括外出旅游、集體聚餐、各項體育運動,應視為工作。因此,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各類體育活動(如籃球、拔河、跑步等)中受傷,可以視同職工參加單位臨時指派的一項工作而受傷,是職工工作的延伸,應視為因工作原因而受傷。
然而,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應分為公務性、強制性、紀律性較強和較弱的活動。前者與工作原因的緊密性更強,在此類活動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后者更強調鼓勵性、娛樂性、隨意性,與工作原因不存在直接的聯系,在此類活動中受傷則不應認定為工傷。筆者認為,爭議焦點在于友誼賽是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還是職工私下組織的活動。法律問題仍需要從事實出發,考量友誼賽規格、球賽組織者、學院支持情況等。
情況一:友誼賽并非正式賽程,但學校有正式聯賽前必然舉辦一場友誼賽的習慣,友誼賽具有一定強制性。教師A受傷應予認定為工傷。
本次友誼賽未出現在官方比賽的日程上,但學校有著每逢正式聯賽都要提前組織一場友誼賽熱身的傳統。故友誼賽是正式比賽開始前的必然,是為后續正式比賽做準備,同樣有著增強教職工的凝聚力,提高教職工的歸屬感的作用。本次比賽雖然不是由工會組織,但工會在知悉舉辦習慣的前提下持默許態度。且學院籃球隊明確要求全員或者特定的部分人員參加,并提供經費保障,以保證友誼賽的順利進行。教師在友誼賽中受傷可以認定是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的行為,應認定為工傷。
情況二:友誼賽并非正式賽程,學校無正式聯賽前必然舉辦一場友誼賽的習慣,友誼賽完全由個人組織,具有一定隨意性。教師A受傷應不予認定為工傷。
本次友誼賽并非正式賽程,也無正式聯賽前舉辦友誼賽的傳統。本次友誼賽完全由個人因愛好自發組織,不強制要求人員參加,不參加也無需履行請假手續。學院也未授權任何部門、個人組織球賽,也沒有對外下發涉案籃球賽的通知,或者為球賽提供經費、物品等。該友誼賽雖然也是為正式聯賽做準備,但具有參加練習的隨意性,這樣的活動不能認定為是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的行為,在此類活動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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