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宋某系某漁場職工,受漁場指派,駐守漁窩棚看護攔魚柵。2013年7月9日中午12時許,宋某與同事任某在清理完攔魚柵處雜物后,劃船回漁窩棚時,感覺身體不適,回到漁窩棚后吃藥休息。7月10日凌晨1時許病情加重,同事任某劃船送他到河對岸醫院救治,經當地醫院搶救無效,于凌晨5時20分死亡。
事后,宋某家屬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定宋某死亡為視同因工死亡。宋某所在用人單位不服,以宋某離開攔魚柵在船上發病不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和中午12時許不是正常工作時間為由,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法院判決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亡認定結論。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宋某作為漁場工作人員,其工作職責是防偷魚、防止天氣因素或人為破壞攔魚柵、清理攔魚柵周圍雜物。由于上述情形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宋某在值班期間需24小時駐守,漁場在日常管理中也在此時間段經常查崗。實際工作中漁窩棚、水面的船上都有遠望看守的功能,對于不能按常態化上下班的駐守(看守)崗位人員,難以分清工作區域和生活區域,其工作性質決定隨時可能進入工作狀態,就其工作職責和工作狀態的特殊性而言,不能狹義的界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要針對實際情況來具體分析和把握。因此,宋某在7月9日12時許清理完攔魚柵處雜物后劃船返回漁窩棚途中突發疾病,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且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視同工傷情形。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宋某為視同因工死亡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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