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袁某系某制針有限公司的職員。
某日,袁某駕駛轎車和該公司負責人孫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與一輛大貨車相撞,造成本人受傷。交警認定袁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大貨車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袁某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司認為,這起交通事故是由袁某造成的,袁某負主要責任,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后認為,袁某雖然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袁某是在為公司出差的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應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將袁某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決定。
本案中,袁某之所以被認定為工傷,適用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言之,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外出期間又因為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因工外出其中蘊含著兩個“因工”:
其一的“因工”是其外出是工作原因所致,即其出現在受傷害的時空環境是因為工作;
其二的“因工”是其受傷害的直接原因亦是工作所致。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外出受傷當然不能認定為工傷;此外,其因工外出期間因個人原因受到的傷害也是不能夠認定為工傷的。
綜上可見,職工因工外出期間駕駛或乘坐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傷亡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責任限制,只要職工在事故中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應認定為工傷。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8671.html
上一篇:環衛工責怪小孩亂丟垃圾被打傷,是否屬于工傷?
下一篇:關于征求《關于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