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打傷卻被社保局認定為不屬于工傷,原在江陰市一家紡織廠工作的季祥慶越想越不服,遂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社保局撤消已作出的不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書。不料,江蘇江陰法院近日作出判決,維持被告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起因:不配合工作起爭執
季祥慶是紡織廠的一名輔助工,工作職責是拉棉簽。他和同事陳和平兩人搭檔工作。陳和平是清花車擋車工,當清花車的棉簽用完時就由季祥慶為他拉棉簽。工作需要兩人密切配合,但兩人一直關系不睦,季祥慶多次消極怠工,不認真為陳和平拉棉簽。2010年11月11日,因為拉棉簽的事,兩人再次爆發爭執。陳和平發現棉簽用完喊季祥慶拉棉簽,季祥慶沒回應。陳和平再喊,季祥慶仍然不搭理他。于是陳和平找到班長反映,班長找季祥慶談話,季祥慶雖承認拉棉簽是自己的工作職責,卻傲氣地說“他的棉簽我就不拉”。陳和平氣不過,當場與季祥慶扭打起來。扭打中,季祥慶被打傷,隨后被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
爭論:工作中受傷不是工傷?
2011年11月,季祥慶就2010年11月11日發生的傷害事故向江陰市社保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要求認定他受到的傷害事故是工傷。社保局受理后,經過一系列調查取證,認為季祥慶受到的傷害既不是因為工作原因,也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而造成,故認定,其所受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后季祥慶不服,起訴至江陰法院。
法院審理中,原告季祥慶辯稱,他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到暴力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而被告社保局則指出,根據相關規定,“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季祥慶正是因為不履行工作職責才受到暴力傷害,因此不認定為工傷。季祥慶與陳和平所在的紡織廠作為第三人也出具了一份書面意見,認為季祥慶與陳和平早有積怨,季祥慶所受的傷害是因為他和陳和平的私人恩怨所致,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雙方的爭論焦點集中到季祥慶是否因為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判決: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傷不認定為工傷
江陰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季祥慶作為拉棉簽的工人,對陳和平要求他拉棉簽的正當工作要求置之不理,班長與其談話時,還明確表示不愿為陳和平拉棉簽。正是他這種不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導致之后爭執的發生。此外,他受傷的情形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被告江陰市社保局作出的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維持被告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官說法:合法履行工作職責是認定工傷的前提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只有合法地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才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季祥慶正是因為沒有履行其工作職責才導致爭執發生而受到傷害,因而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rending/2012-8/3699.html
上一篇:單位不舉證,仍可認定工傷
下一篇:員工在工作時間因幫同事,中毒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