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鶴峰縣公路段太平養護分公司養路工人燕某從事公路養護,收工下班未安全駕駛車輛致包括自己在內5人受傷,事故認定燕某負全部責任。日前,鶴峰縣人社局重大案件審查委員會討論,決定撤銷對燕某作出的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新下達《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燕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2011年11月19日下午,燕某在省道鴉來線320處修補路肩墻,四點左右材料用完,燕某駕駛單位工程車帶著工友張某等4人返回,車行不遠翻車,致車上5人全部受傷,燕某本人傷及頭和頸部。
事故發生后,鶴峰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燕某駕車未確保安全行駛,致使鄂Q62603號輕型自卸貨車發生側翻,造成包括燕某在內的5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燕某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乘車人張某等4人在此事故中無責任”。
燕某治傷期間提出工傷認定,縣人社局調查后認定燕某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不予認定為工傷。燕某不服,于2012年2月3日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縣人民政府于同年5月25日下達《行政復議決定書》作出如下決定: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近日,鶴峰縣人社局根據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將燕某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提交縣人社局重大案件審查委員會,經討論,認為燕某所駕車輛為單位工程車,屬生產工具,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二)項之規定,應予認定為工傷。
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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