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送達地址有關事項告知書
:
本機關(委員會)因以下第()種情況,
1.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依據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當事人應向本機關(委員會)提供或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并如實填寫在申請表中,送達地址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詳細地址及受送達人的聯系電話或指定代收人及其聯系電話。變更送達地址、聯系電話及指定代收人的,應及時書面告知本機關(委員會)。
二、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三、當事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簽收為受送達人本人的簽收。
四、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或者受送達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代收人簽收的,即為送達。
五、因當事人自己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本機關(委員會)、受送達人本人或指定代收人、委托代理人拒絕簽收,導致工傷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簽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特此告知。
申請人確認簽字(章):
單位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書一式兩份,申請人一份,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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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和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文書送達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辦發〔2019〕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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