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 勞動者不得重復主張醫療費
- “新發生的費用”才可在補繳工傷保險后申請支付
- 員工上班時間幫主管去買早餐受傷,屬于工傷?
- 小學班主任中午值班時墜樓受傷,算工傷?
- 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未定,工傷職工勞動關系不得解除
- 電梯故障,員工從2樓翻窗爬樹下樓摔傷,屬于工傷?
- “鐘點工”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職工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視同工傷
- 職工在宿舍休息時突發疾病死亡,不能屬于工傷(亡)
- 用人單位以工資形式向勞動者發放社保補貼,能否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繳費義務?
- 職工與新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如何裁決工傷待遇?
- 以工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 員工因工作壓力大患精神疾病,屬于工傷?
- 對工傷認定程序違法的幾點認識
- 用人單位不繳社保,職工自行墊付后要求單位返還,獲法院支持
- 職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退休,受傷后有工傷待遇的三種情形
- “48小時”應從何時起算?
- 保潔員穿高跟鞋工作受傷,自擔10%責任
- 職工用“假身份”入職發生工傷,社保部門也應支付工傷待遇
- 用人單位發生轉讓后,原單位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該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