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 河北省稅務局
關于做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
(冀人社字〔2020〕58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改發局、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人社廳發〔2020〕18號)和我省《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冀人社傳〔2020〕〕24號),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減免適用對象
免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靈活就業人員辦法繳費的參保人員(含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及財政出資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參保人員。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參保單位要按月如實申報,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確保參保職工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二、減免執行期限
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執行期限為2020年2月至4月,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執行期限為2020年2月至6月。費款所屬期屬于減免政策執行月份,在此期間申報核定、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可以享受相應減免政策。經批準緩繳的參保單位,在緩繳期內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減免政策。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后的社會保險費,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
2020年3月份新申請辦理參保的單位,可補辦2月份參保業務,并自2月份享受相應減免政策。4月至6月份新申請辦理參保的,自參保當月享受相應減免政策。在減免政策執行期內新申請辦理參保并從成立之日起補辦參保業務、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費款所屬期屬于減免政策執行月份的單位繳費部分可以享受相應減免政策。
三、參保單位劃型
省統一組織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單位進行劃型。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劃型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一致。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參保險種分別對參保單位劃型。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
(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稅務局、省工信廳、省統計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銀保監局、河北證監局、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聯合成立大型企業劃型小組,負責確定參保企業中的大型企業名單。對省統計局確定的2019年大型企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銀保監局、河北證監局確定的金融類大型企業,直接確定為大型企業。其他企業由省社保經辦機構根據2019年底參保登記和申報等數據以及省稅務局提供的相關數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確定。大型企業名單經劃型小組確認,按程序呈報省政府批準后,由省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在業務信息系統中增加參保單位類型標識。不屬于大型企業的其他參保企業均歸類為中小微企業,不再逐一認定。
(二)三項社會保險參保單位中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的,由省社保經辦機構通過與省民政廳相關信息比對確定;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由省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省稅務局提供的相關信息比對確定;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由省社保經辦機構通過各險種內部數據比對確定。上述參保單位類型由省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在業務信息系統標識。
(三)通過委托代理形式以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義統一參保的用人單位劃型實行告知承諾制。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將代理參保的單位作為二級管理單位,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代理單位名稱、類型、劃型結果及其參保職工等信息,并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告知承諾書。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根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報送情況,在業務信息系統中做好標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參保的單位申請直接在社保經辦機構參保的,要及時做好參保工作。
(四)勞務派遣機構對派遣人員按照用工單位進行分戶管理,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用工單位名稱、類型、劃型結果及其派遣人員等信息,并附勞務派遣機構告知承諾書。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勞務派遣機構報送情況,在業務信息系統中做好標識。勞務派遣人員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按照用工單位性質確定適用的減免政策。
(五)省通過部門間信息比對難以確定類型的參保單位,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并在業務信息系統中標識。減免政策執行期間新參保單位,由單位自行申報單位類型并附告知承諾書,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按其申報在業務信息系統中標識。
參保單位類型劃定后,政策執行期間原則上不做變動。參保單位劃型結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提供自助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起變更申請,逐級匯總上報到省社保經辦機構核定。
四、減免和退費流程
減免政策執行期間,參保單位仍按月全額申報并打印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將核定的應繳費額傳遞稅務部門時按劃型標識自動計算減免費額,稅務部門依據減免后的應繳費額征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結束后,省社保經辦機構、省稅務局統一調整信息系統。除批準緩繳參保單位外,未在減免政策執行期內完成申報繳費,過期補繳減免政策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不享受相應減免政策。減免政策執行期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完成二級分戶管理單位劃型登記的,可自2月份起按規定享受相應減免政策。
符合減免政策的參保單位2月份已申報未繳費的,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撤回已傳遞稅務部門應繳信息,按照減免政策核定應繳費額后重新傳遞稅務部門。參保單位不需再次申報,可直接到稅務部門繳費。2020年2月已征收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確定單位繳費部分減免金額,對中小微企業批量發起退款,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依據參保單位申請,可沖抵以后月份繳費,也可退回。具體業務按照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醫療保障局《關于三項社會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退費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冀稅發〔2020〕23號)要求辦理。
五、緩繳處理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以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緩繳申請,逐級上報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超過緩繳期限繳費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到賬后按日計息。
職工在減免政策執行期和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社會保險費,從繳費到賬次月按國家和我省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因疫情影響在3月完成申報繳費、申領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從3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仍按現行規定做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六、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減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實行告知承諾制)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工傷保險費減免金額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七、加強風險防控
各地要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辦理參保手續,按規定如實進行社會保險費申報,提供減免退費業務自助查詢服務,便于參保單位準確核定減免金額。要加強內部管控,通過信息系統辦理業務,嚴禁手工操作,切實防范經辦風險。要建立投訴舉報渠道,面向社會征集問題線索,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參保單位進行重點核查,發現參保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減免資質、擴大減免政策適用范圍、截留退費資金等問題,以及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八、確保待遇發放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要加大擴面征繳力度,嚴格基金支出管理,統籌做好資金籌集安排,加快推進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加強基金監測預警,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弱的地區,失業保險從省級調劑基金、工傷保險從省本級基金結余中給予支持。
九、加強經辦服務和政策宣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門戶網站開設“網上參保直通車”窗口,可實現全省企業網上自助辦理參保繳費。各地要加大經辦服務和政策宣傳解讀力度,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重點解讀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具體內容,詳細介紹相關業務操作流程,提升廣大參保單位對政策的知曉度,及時享受減免政策。對政策執行中參保單位及個人關注的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解答回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工作進展及成效,為提振企業信心營造良好氛圍。
十、做好組織實施
各級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強化部門協調配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減免范圍和減免時限執行,及時掌握減免政策實施進展,及時發現政策執行期內各類風險,制定應急預案妥善化解,共同做好階段性減免和緩繳社會保險費落實情況的統計和效應分析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有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與省聯系。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河北稅務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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