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劉某松入職某出租車公司,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劉某松工作崗位為司機,勞動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1年8月20日,劉某松因病死亡。經查詢,劉某松基本養老保險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為4年2個月,個人繳費金額合計13766.64元。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某出租車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為劉某松繳納社會保險費。因該期間社會保險斷繳導致劉某松遺屬張某欣、張某穎、張某萍無法領取的撫恤金差額為36633.36元。張某欣、張某穎、張某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出租車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撫恤金差額36633.36元。后張某欣、張某穎、張某萍不服仲裁委員會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請求
張某欣、張某穎、張某萍起訴請求某出租車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撫恤金差額36633.36元。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判決:某出租車公司向張某欣、張某穎、張某萍支付非因工死亡的撫恤金差額36633.36元。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當地規定,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確定撫恤金的發放月數,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累計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準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本案中,某出租車公司未依法為劉某松繳納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致使張某欣、張某穎、張某萍無法按照繳費年限滿5年領取6個月的撫恤金,只能領取劉某松個人繳費的13766.64元,因此,某出租車公司應支付撫恤金差額部分。
典型意義
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之一。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遺屬少領取撫恤金等待遇的,用人單位應依法賠償差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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