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后仍可申請工傷認定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7-19 21:08:00 瀏覽量:
案例
牟某是個體工商戶李某雇用的木工,2011年9月7日下午4時許,牟某在工作期間,在廠子后院解木板條時,不慎被鋸傷右手,導致右中指末節大部分缺失、右食指皮膚挫裂傷。事故發生后,李某與牟某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且已履行完畢。后牟某又向廣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1年12月23日,廣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牟某的申請認定其受傷情形為工傷。
李某不服工傷認定決定書,于2012年3月22日向廣饒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牟某作為李某的的雇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發生后李某雖與牟某達成書面賠償協議且已履行完畢,但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的民事行為與工傷認定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李某據此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終廣饒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該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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