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⑧丨關聯企業混同用工,工傷待遇誰來支付?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1日,韋某某與某礦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2008年8月,韋某某在工作中受傷,被診斷為突發性耳聾,并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七級傷殘。后韋某某向黔東南州工傷基金申請報銷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019年9月,某物流公司和韋某某簽訂勞動合同。2022年10月7日,某物流公司作出《辭退通知書》,以因該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業務發生重大的調整和變化為由,決定辭退韋某某。另查明,自2011年起與韋某某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實際工作地點均系某礦業公司關聯公司。后韋某某起訴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裁判
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內部調動材料具有妥善保管的責任及義務,在現有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職工調動明細的情形下,根據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從勞動合同、人事關系、股權關系、社會保險及經營業務等方面,足以認定韋某某于2008年受傷后至被某物流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工作單位變動是屬于關聯公司之間的內部調動。
勞動者在關聯公司之間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連續計算,并由最后一個用人單位承接勞動者未處理完畢的工傷保險待遇。但某礦業公司并未提交證明材料其實際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工傷保險待遇,故下一個關聯企業在接受韋某某的工作調動之時,應當承接韋某某未處理完畢的工傷保險待遇,并按照在關聯公司之間的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判決某物流公司支付韋某某經濟補償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本案系破解關聯企業混同用工責任困境、筑牢勞動者社會保障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彰顯了司法對弱勢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傾斜保護與對企業誠信經營的剛性約束。關聯企業利用經營優勢頻繁變更用工主體,卻怠于履行勞動關系變更、工傷待保險遇支付等義務,實質以“法律外殼”架空勞動者社會保障合法權益。
本案通過裁判明確關聯企業作為勞動變更主體的主導者與勞動用工管理資料的實際掌握者,其對于勞動者關聯調動材料、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具有舉證責任,以實質公平舉證責任技術刺破關聯企業“用工隱身衣”,剛性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并以此倒逼關聯企業樹牢“責任共同體”意識、構建“用工透明化”管理體系,遏制企業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社會保障合法權益,進一步助推關聯企業間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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