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中午下班去吃午飯,在水龍頭洗手時因為地面濕滑摔傷,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但用人單位不樂意了,他們認為洗手不屬于工作流程的一部分,不應該被認定為工傷,把當地人社局起訴到了法院。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二審判決書,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用人單位的上訴。
王紅在株洲一家科技公司任職,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是車間生產線普工。上班期間的一天中午,王紅從車間三樓下至一樓門口旁,準備在水龍頭處用水清洗手上和身上因做工留下的污漬后去食堂用餐,途中因地面濕滑不慎摔倒。隨后王紅被送往醫院,經醫院診斷身體多處骨折。
此后,王紅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了由公司蓋章的申請報告及相關法律責任承諾書。人社局進行了調查并制作了調查筆錄后,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稱王紅的情形,符合相關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讓人意外的是,該公司對這一結果并不滿意,他們認為員工下班后無需前往水龍頭處進行清洗,該行為不屬于工作流程的一部分,并且水龍頭不是該公司安裝的,該水龍頭處距離車間較遠,且不屬于員工正常工作路徑的一部分。該公司還通過其他員工證實,王紅去水龍頭處洗手準備吃飯,是個人目的而非工作目的。該公司把某縣人社局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某縣人社局作為該縣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
法院還認為,中午下班后到食堂就餐的行為是為了滿足基本的生理需要并為下午的正常工作做準備,應看作是工作所需的一部分;且王紅摔傷的時間屬于其中午下班后的合理時間范圍內,摔傷地點為公司車間樓下,因此王紅受傷時間和地點,尚沒有完全脫離工作崗位,可視為其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被告某縣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亦合法。法院判決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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