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涉及第三人責任的工傷醫療待遇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4〕74號)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規定,現對涉及第三人責任的工傷醫療待遇核定有關問題如下。
一、適用范圍
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支付涉及第三人責任的工傷醫療待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傷害。
(二) 已經完成工傷認定程序。
(三) 第三人已經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認第三人的,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二、核定原則
業務部門根據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醫療費與工傷待遇中的醫療費比較,不足部分予以補足,其工傷醫療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三、提交材料
經辦機構審核該項待遇時,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須提交以下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原件,經辦機構審核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一)屬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
(二)屬于遭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
(三)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應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證明材料。
(四)法院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的,應提供民事裁定書。
(五)省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四、核定程序
(一)確定工傷醫療費數額。在工傷職工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總額中,將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診療、用藥、住院服務費用部分,核定為工傷醫療費數額。
(二)確定工傷醫療費差額
1.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明確的醫療費低于工傷醫療費核定數額的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2.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明確的醫療費高于工傷醫療費核定數額的,高出部分在其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和定時予以抵扣,扣減完后,繼續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涉及第三人工傷醫療待遇的,應提交所有工傷醫療診斷等費用的原始票據,有經辦機構留存。
五、加強管理
各設區市經辦機構負責涉及第三人責任的工傷醫療待遇審核管理工作,確保支付信息的登記、錄入完整準確,并將相關資料單獨整理歸檔。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問題應及時向省廳反饋。
本通知自《社會保險法》實施之日起執行。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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