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工傷職工工傷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銜接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冀勞社辦〔2008〕115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本級統籌單位:
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工傷職工工傷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相互銜接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1998年9月底前企業發生的1—4級工傷職工,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并已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其養老金、工傷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仍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康復費、配置輔助器具費等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1998年9月底后企業發生的1—4級工傷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和視同繳費年限的確定按照冀勞社辦〔2006〕136號文件第一條相關規定執行。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康復費、配置輔助器具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1998年9月底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后因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其養老金和工傷保險待遇列支渠道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1—4級工傷職工,屬于離休人員(含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老工人)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按照養老保險規定的標準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自2004年1月1日起)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1—4級工傷職工中達到退休年齡、符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養老金計發金額低于傷殘津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且以后僅執行養老金的調整政策。
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1—4級工傷職工到達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冀勞社〔2006〕67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執行,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下同)和2006年1月1日以后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應領取的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不發給本人,也不再轉入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各項待遇。
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前我省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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