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人事廳、河北省民政廳、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勞社[2006]31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
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經省政府批準,現就做好我省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駐我省行政區域內除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外的事業單位(下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本通知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按照上述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駐我省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都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地設區市級工傷保險統籌。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需要財政撥款的單位由于財政預算等原因不能按時繳費的,可以從2007年1月1日起繳費。其中養老保險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傷保險暫由省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冀勞社辦〔2003〕392號)有關規定執行。各統籌地區應從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實際情況出發,合理確定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四、符合參保條件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認定工傷、視同工傷以及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范圍、時限、程序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對于按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暫未參加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應當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并做好相應的工作。
五、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后的勞動能力鑒定應按照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執行,鑒定的主體程序和時限按《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省和各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承擔起此項工作,確保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順利實施。
六、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人員的工傷待遇支付標準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暫未參加的,勞動保障部門要督促其參保,其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七、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申請提前退休的,仍按現行政策規定和程序辦理。
八、2006年6月30日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自2006年7月1日計算,其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未超過1年的,可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勞動保障、人事、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密切合作。要搞好調查摸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并做好啟動實施工作。要理順體制,健全機構,充實工作力量。要切實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
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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