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省直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勞社〔2006〕72號)
省直有關單位、中央和部隊駐冀有關單位:
為做好省直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以下簡稱省直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6]31號)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駐我省行政區域內除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外的事業單位(下同)、民間非營利組織,其養老保險由省直接管理的,應當按規定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為本單位全部工作人員(含流動人員和聘用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需要財政撥款的單位由于財政預算等原因不能按時繳費的,可以從2007年1月1日起繳費,上述單位按時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視同繳費。
未在屬地參加養老保險的中央和部隊駐我省事業單位,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
河北省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以下簡稱省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省直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業務。
二、省直事業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由省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所屬行業風險類別,按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下發的《關于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規定,對應執行各類別的基準費率。
基準費率的調整和浮動按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省直事業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省直事業單位全部工作人員工資總額乘以繳費費率之積。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省直事業單位,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作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省直事業單位應于每月20日至26日向省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省經辦機構應即時審核。省直事業單位應于核定后5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五、省直事業單位應當自工作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省勞動保障廳工傷保險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直事業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人員本人、家屬或者工會組織可在工傷人員受傷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省勞動保障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六、河北省省直統籌單位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省直鑒定中心”)負責省直事業單位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和相關事項的確認工作。
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省直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或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或確認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或確認結論為最終結論。
七、工作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到就近的非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急救的,省直事業單位應自救治之日起7日內向省經辦機構報告,并在職工脫離危險后轉入協議醫療機構就醫。
八、工傷人員在認定工傷前的醫療費用,暫由用人單位墊付,認定工傷后,按規定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九、工傷人員因工傷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具體規定按照《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十、工傷人員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照《河北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十一、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10級,或者經省勞動保障廳認定為因工(視同因工)死亡的,其省直事業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應當在接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因工(視同因工)死亡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省經辦機構申請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十二、工傷人員應享受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個月的標準計算
十三、傷殘津貼、生活護理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和城市居民生活費用變化情況至少每2年調整一次。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制定。
十四、省直事業單位和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人員直系親屬因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 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
十五、申請工傷認定的省直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和其直系親屬對省勞動保障廳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或者省直事業單位對省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費率不服以及工務人員,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前已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屬于2005年12月29日以前發生工傷的,其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屬于2005年12月30日以的的,可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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