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違法轉包、分包單位應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基本案情
云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公司)承包了案外人某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工程項目,并將該項目的拆模清理包給案外人曾某某施工。某建設公司與曾某某簽訂了《木模拆模協議》。某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對案涉項目以項目參保方式在某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參加了工傷保險。亢某某在曾某某承包的項目處從事木工工作,工作由曾某某安排,工資由曾某某發放。亢某某于2022年3月1日在案涉項目工地工作時受傷。經人社行政部門認定亢某某構成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亢某某構成傷殘十級。經仲裁裁決:某建設公司支付申請人亢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4600元和亢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4703.15元。某建設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無需支付上述兩項費用。
處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度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备鶕鲜鲆幎ǎ袚霉ぶ黧w責任的組織雖然與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仍然會成為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主體。本案中,某建設公司將承建的案涉工程分包給曾某某,而曾某某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曾某某招用的亢某某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受傷,故應由某建設公司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耗衬骋喃@得了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工留薪期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屬于工傷保險待遇范圍,由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責任。某建設公司作為本案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依法應對亢某某受傷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故某建設公司應對訴爭兩項費用承擔支付責任。某建設公司的訴求不能成立。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某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建設公司向亢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4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4703.15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建設工程領域違法轉包、分包現象屢禁不止。它不僅違反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且因多層轉包、分包帶來諸多安全隱患。承包單位違法轉包、分包給不具有建設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時有發生。實際施工的組織或個人因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其與招用的職工之間未能建立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職工受傷后不能通過合法的用人單位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受傷職工及時有效獲得賠償,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勞動者受到的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后請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應由用工單位作為擬制的工傷保險責任單位承擔工傷保險的賠付責任。如因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與勞動者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用工單位就不承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那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障,明顯與《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及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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