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將業務外包給自然人,該自然人招用的從事外包業務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基本案情
甲某系某工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2月,某工程材料公司與自然人乙某簽訂《委托加工合同》,約定雙方共同開展格柵加工業務,公司向乙某提供加工所需原材料。仝某于2022年2月在該公司廠房門口看到該公司招聘生產人員信息,遂前往應聘,乙某以該公司人員的身份將仝某招聘進入該公司生產車間從事格柵生產工作,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23年1月,仝某在生產車間工作過程中受傷。2023年12月,仝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其與某工程材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處理結果
本案爭議焦點為:某工程材料公司與仝某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某工程材料公司、仝某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仝某從該公司領取了標有該公司名稱標識的工作服,所從事的格柵生產工作屬于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其工作由該公司的廠長、生產車間主任、乙某安排管理,勞動報酬多數從乙某處領取,亦有從甲某以及某工程材料公司處領取的情況。某工程材料公司與仝某雙方主體適格,且同時符合勞動關系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的特征,故仲裁委員會確認某工程材料公司與仝某自2022年2月起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某工程材料公司與仝某自2022年2月存在勞動關系。一、二審法院判決與仲裁裁決結果一致。
典型意義
近年來,個別用人單位為規避其作為用人單位的用工責任,通過業務外包、勞務外包等方式,把用工風險轉嫁給承包單位(個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質性審查雙方之間是否具備勞動關系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的特征,準確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糾正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內部承包合同、業務(勞務)外包合同、委托生產合同等規避用人單位責任的違法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遇到此類情況時,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及時維護自身的勞動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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