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沖是陜西某康復醫院醫生,并擔任康復醫學科副主任。
2017年2月9日下午,王沖因與護士阿玲協商其休假之事二人產生分歧,后阿玲行至王沖辦公室門口,踹壞房門辱罵王沖。王沖追至過道揮拳相向,二人相互撕扯。
阿玲老公韓猛得知妻子被打后,糾集3個同伙于次日7時40分許,對剛進入醫院大門的王沖進行毆打,后經司法鑒定,腰5椎體壓縮性骨折,損傷程度輕傷二級。
2017年3月10日,醫院向人社局申請認定,事由為王沖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因王沖受傷一案涉及刑事案件且尚未結案,人社局中止了該工傷認定程序。
2019年1月2日,醫院提交了《刑事判決書》,人社局于當日恢復該工傷認定程序后調查認為,王沖被毆打受傷是阿玲丈夫韓猛的報復行為所致,受傷雖然與工作存在聯系,但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因此,王沖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遂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王沖對該決定不服,向人社廳提起復議。
2019年6月6日,人社廳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
王沖不服工傷認定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王沖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暴力傷害,但并非系因履行工作職責所致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沖所受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本案中王沖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暴力傷害,但并非系因履行工作職責所致。王沖先與同事發生口角,次日因同事親屬打擊報復受到傷害,施害者亦因此被刑事處罰。王沖與施害者之間并無工作關系,其受到暴力傷害亦非履行工作職責之時,故其遭到報復受傷顯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人社廳作出的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亦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王沖的訴訟請求。
王沖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我遭受傷害的起因是與阿玲就休假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是工作原因。我作為科室主任,有對科室人員管理的職責。履行工作職責不必然導致受到傷害,但是沒有履行工作職責,我一定不會受到傷害;我雖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存在過錯,但該過錯不能因此否認其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
人社局答辯稱,王沖所受到的傷害雖然與其工作存在一定的關聯,即起因是因工作與同事產生矛盾,但該矛盾并不能必然導致其受傷的事實發生,其受傷直接原因是王沖動手打人(超出其工作職責范圍)致韓猛報復所致,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職責直接受到的暴力傷害不同,不屬于工傷保險保障的范圍。醫院文件《關于王沖、阿玲二人打架一事的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及法院《刑事判決書》均能證明王沖所受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無關。
二審判決:王沖被打屬于前日因休假產生分歧的延續,應當認定工傷
二審查明,《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為護士阿玲因請假與科室主任發生口角,后被王沖毆打。阿玲之夫韓猛得知其妻被毆打,于當晚聯系王某等人給其幫忙助威。次日晨7時40分許,韓猛等人在醫院停車場匯合等候王沖,當王沖上班進入大門后,韓猛等人迎上去對王沖進行毆打。
二審法院認為,王沖系醫院醫生,并擔任康復醫學科副主任,一崗雙責,其與護士阿玲既有醫護配合、又有行政管理的工作隸屬關系。2017年2月9日下午,王沖因與護士阿玲協商其休假之事二人產生分歧,后阿玲行至王沖辦公室門口,踹壞房門辱罵王沖。王沖追至過道揮拳相向,二人相互撕扯。次日晨王沖上班剛剛進入醫院大門即工作場所時,受到阿玲配偶的暴力傷害,雖然阿玲在2月10日并未親自實施加害行為、以及刑事判決已對直接加害人進行刑事處罰,但王沖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社保部門在沒有證據排除非工作因素的情形下,應當認定工傷。
關于王沖于2017年2月10日所受傷害符合“因履行工作職責”要素規定。王沖與阿玲及家人素無個人恩怨,依然屬于前日因休假產生分歧的延續,王沖的行政管理行為符合 “履行工作職責”的狀態要求。人社局抗辯韓猛報復系個人行為、履行工作職責因果關系的認定應以醫患關系為限均缺乏理據。
關于王沖在處理與阿玲休假問題過程中行為是否有過錯,不影響工傷認定。本案中王沖雖被行政處罰(未執行)但針對的是2月9日與阿玲的沖突,2月10日遭受暴力傷害并無《工傷保險條例》十六條列舉不予認定工傷的情形如犯罪、醉酒及自殘等行為存在,人社局關于王沖有過錯故不予認定工傷的抗辯不能成立。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撤銷一審行政判決;撤銷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人社廳《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決定。
案號:(2020)陜71行終584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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