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天公司(化名)的銷售工程師駱女士在參加公司組織的跳繩活動時,不慎扭傷右膝,后被醫院診斷為右膝半月板損傷、右膝關節內側副韌帶損傷。隨后,駱女士以公司為其本人的工作單位向昌平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昌平區人社局經調查發現,駱女士的社會保險實際由白云公司(化名)繳納。藍天公司與白云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兩公司辦公地址、人事管理混同且業務關聯,白云公司的市場部部長承認駱女士的工作由其分配,組織跳繩活動的白云公司綜合部部長王某承認兩家公司行政、人力資源工作均由其管理。
昌平區人社局最終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由藍天公司承擔駱女士的工傷保險責任。藍天公司不服,認為跳繩活動由白云公司王某個人自發組織,駱女士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毫無關系的體育活動屬于個人行為,不應該認定為工傷,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訴認定工傷決定。
昌平法院審理認為,昌平區人社局調查結果顯示,依據本次活動的召集人、參加人員、活動地點等均可認定該活動系由藍天公司組織,故駱女士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此外,藍天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駱女士所受傷害是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藍天公司的訴訟請求,支持了昌平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認定工傷決定。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經常組織一些文體娛樂、團建、年會等活動,并且鼓勵或要求職工積極參與。活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進用人單位的整體利益最大化,是工作的良性延伸,類似的場合還有因工作需要發生的應酬等。勞動者在這樣的場合中受傷應認定工傷,但有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確系與工作或單位組織的活動無關的除外。
判斷職工所參加的活動是否屬于工作范疇,一般根據活動性質、內容、目的、是否為單位組織安排、經費來源、參加人員等方面綜合考慮。當然,一些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對參與人員范圍存在限定,如選派部分有特長的職工代表單位參加文體競技類活動,或者只有業績達到一定條件的職工才能參加的表彰獎勵活動等,此時如有個別職工非經指派、選拔而自愿參與并受傷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官表示,用人單位組織文體、團建等活動,應明確告知活動性質、參與條件及注意事項等,對員工身體素質、可能存在的風險等進行充分評估,做好活動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職工也應充分評估自身健康狀況、身體機能,在活動安排范圍內合理行動,如遇傷害及時留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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