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歲的韓老漢經老鄉介紹到某建設公司的工地當雜工,工地實行封閉管理。某日14時,韓老漢感覺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當日17時,其被診斷為呼吸衰竭、急性心肌梗死,并在重癥監護病房治療。第三天10時,韓老漢經搶救無效死亡。
韓老漢的妻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韓老漢與某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被法院駁回。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韓老漢屬于視同工傷情形。某建設公司不服,認為韓老漢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且其在午休期間發病不屬于工作時間,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昌平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韓老漢與某建設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但韓老漢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務工農民,且韓老漢在涉案工地工作期間,工地實行封閉式管理,具有確定的上班時間、休息時間以及打卡制度,韓老漢的工作內容由工地安排。鑒于雙方存在緊密的管理關系,認定韓老漢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此外,韓老漢系于案發當日午飯后感到不適請假看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午休系全日制工作中為保障勞動者基本健康需求、保證工作穩定有效進行的必要內容,屬于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故韓老漢突發疾病應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某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支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法官庭后表示,法定退休年齡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保護勞動者權益,不會因此必然排除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除農民工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再次受聘于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如果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此外,只要是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收尾工作,以及確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間休息等,都是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進行的合理延伸。
法官提示,超齡勞動者再就業時,一定要向用人單位告知自己的年齡、身體狀況、是否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真實信息。用人單位一定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對于符合繳納條件的勞動者及時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做好用工風險防控,并為滿足勞動者必要的生理需要提供和創造條件,全方位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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